第六条

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有关部门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