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二)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的;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者安全行车的;

(四)其他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