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交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补建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