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末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