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或者因养护不善使其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环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小于规定指标的;

(六)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在完成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

(七)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网点的;

(八)树木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致使传播蔓延造成较大危害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