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末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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