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扩大岭南中药材商标使用范围、非法转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岭南中药材商标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