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