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三)不按规定期限组织节能验收的;(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