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组织节能验收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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