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