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二)拒绝完成年度兵员征集任务的;(三)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四)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五)拒绝完成退役义务兵安置任务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