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