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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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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有效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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