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安置,并积极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当地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上的优惠,并应当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