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安置,并积极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上的优惠,并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