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和承担社会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其批准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兵单位负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