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报请省军区批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预备役部队的安排,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