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出具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未出具有关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