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
/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有效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保存2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回到全文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