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有效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减免其婚前医学检查费。减免检查费的范围、对象和减免费用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