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须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