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有效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有关健康状况的询问,接受并配合检查。医务人员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保护接受检查人员的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