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