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