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