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所有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必须立卷存档,禁止伪造、涂改和销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