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保教人员和入托入园婴幼儿的健康检查和定期体检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