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办托儿所或者幼儿园,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