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十八条有效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设有产科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实行母亲和婴儿同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