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

设有产科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实行母亲和婴儿同室。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