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新生儿出生15日内,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卡》,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依法收养的婴儿除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儿建立健康档案和填写保健手册,提供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