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提倡孕妇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审批合格的接生员实行消毒接生。

从事接生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对高危孕妇应当实行重点监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