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公用设施第三十条有效在城镇建成区内,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确需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