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城镇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项目验收。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