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机构配备专(兼)职献血工作人员,每年负责将献血适龄公民人数报县(市)献血管理机构;根据县(市)的献血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本乡(镇)年度献血任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