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机构配备专(兼)职献血工作人员,每年负责将献血适龄公民人数报县(市)献血管理机构;根据县(市)的献血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本乡(镇)年度献血任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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