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单位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租、冒用、转借《单位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