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实行献血互助金制度。

(一)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免交互助金;单位职工临床用血时免交互助金;

(二)本地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时免交互助金;

(三)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成本费的两倍交纳互助金;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