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实行献血互助金制度。(一)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免交互助金;单位职工临床用血时免交互助金;(二)本地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时免交互助金;(三)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成本费的两倍交纳互助金;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