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献血者(简称本地献血者)按下列条件免血液成本费:(一)五年内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血液成本费;(二)超过五年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血液成本费;(三)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血液成本费;(四)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等家庭成员五年内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血液成本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