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本地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后,凭下列证书和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成本费减免手续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一)无偿献血证;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本地献血者关系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