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实行采血、供血许可制度。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未经献血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