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自治州、县(市)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单位献血证》;献血者个人由采供血机构发给《无偿献血证》。其他城乡适龄公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采供血机构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乡(镇)的年度献血量。禁止单位或者个人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