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据监测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