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所属气象台站,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需要进行气候影响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