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前款规定的项目和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