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作业体系和应急作业机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气象灾害发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