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专门从事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