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牲畜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驻厂(场)监督员对牲畜屠宰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