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