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