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景区内原有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建筑,应当改造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