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