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