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